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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就业条例下月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3 10:47:52 人浏览

导读:

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4类人员干个体免缴相关费用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

  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4类人员干个体免缴相关费用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如果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优先扶持9类就业困难人员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这9类人群具体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该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5类岗位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5类岗位包括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针对目前网络上求职、招聘网站繁多、个别网站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首次对网络职介机构作出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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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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