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不满工作拒绝上班 公司认定其离职
导读:
怀孕女工与公司产生矛盾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李女士于2005年9月到公司上班,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直到2007年4月,公司才与已工作一年多的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她购买社保。
“去年2月,我怀孕之后公司要我自动辞职”,李女士说,自她怀孕起就不停与公司产生摩擦。同年7月,拒绝辞职的李女士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应允。一个月后,公司又向李女士送达了工作报到通知。“公司安排我去库房工作”,原本做营业员的李女士因刚刚生完孩子,不能从事重体力活动,她向公司提出了休产假三十天及乳假六个月的要求,“公司只同意我休产假。”
去年9月2日,李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拒绝到公司上班。同年11月,公司电话通知李女士上班但被她拒绝。随后,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称李女士已于去年9月自动离职,公司与她的劳动合同也相应解除。
法院认定系自动离职
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李女士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离职补偿金等。公司则向法院提出,李女士离开公司的时间是去年9月,她应退还公司为她多缴至今年1月的社保费千余元并退还多领的一个月工资。
武侯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女士自2005年9月起就到公司工作,虽然在开始的一年多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支持其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由于李女士休产假后且在公司催促的情况下也未到公司报到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因此无须向她支付离职补偿金。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李女士获知此判决结果后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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