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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三险”缴费基数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5:30:50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本年度确定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据了解,2010年度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581元,上限为7901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最高上限,最低下限为1581元。

  据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03元,月平均工资为2633元。城镇民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2633元为最低缴费基数,若按 5%的费率缴费,2010年度需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1679.8元(含100元大病医疗救助金)。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金时,要根据本单位经营范围,核定不同的费率缴费。生育保险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减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50%,按0.5%的费率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相关知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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