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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公司人格 追究股东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22:48:40 人浏览

导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一般的常态规定,实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依法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例外规定,是非常态的。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就依法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一般的常态规定,实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依法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例外规定,是非常态的。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就依法适用了这一例外规定。

  2005年初,被告蔡某、王某、杨某、冯某等成立霍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原霍山县某厂。原告吕某作为股东冯某的配偶受雇于该公司。2007年8月16日,因车间停水,原告为检查水塔水位被电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在安徽、上海、浙江等医院救治,花去大量医疗费用,后被鉴定为多级伤残。

  该公司于2007年12月起处于停业状态,无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出册资本被抽逃。但公司会计即股东王某个人账户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15日期间大额交易频繁。公司停业后没有进行清算,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告吕某和公司股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89697.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股东在雇员受害事故发生后,违反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存在恶意串通,抽逃资本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相对人的利益。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为劳动者交纳相关社会保险的记录,在停止经营后,公司因没有参加公司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迟迟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公司债务无法履行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雇员68万余元,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下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骗取资金、规避债务的事例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所谓的“穷庙富和尚”,“植物人公司”等,指的就是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实行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依法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可以有效遏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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