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09:41:50 0人浏览

导读: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
  • 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   核心内容: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表现在哪里?公司人格否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等。公司法人形骸化主要表现为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表现。

      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表现:

      一、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其中,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

      2、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
  •   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神秘面纱,对于一公司的名义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股东来说。我们公司法伤的态度就是零容忍的。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股东本人的过错。那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会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没有意义。其次,从行为方面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该...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其后果是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公司人格制度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滥用公司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现象的蔓延,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从而全面启动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