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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士另谋高就也要讲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21:32:03 人浏览

导读: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如今,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跳槽已成为现代职场的常态,人们早已从道德的层面接受了跳槽的行为。但是,近年来因跳槽而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来石家庄某公司工作的邱某就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因为考虑不周的一次跳槽,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如今,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跳槽”已成为现代职场的常态,人们早已从道德的层面接受了“跳槽”的行为。但是,近年来因“跳槽”而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来石家庄某公司工作的邱某就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因为考虑不周的一次跳槽,就招来了一场官司,结果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有关专家特别提醒那些正在或准备要“跳槽”的人们,在跳槽之前一定要仔细考量,并与所在公司签订书面合约。

  邱某原系邹城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4月。2006年8月,邱某向公司请了病假,自称在家休养。2007年3月,该公司意外得知邱某现在石家庄市某公司工作,即书面通知邱某回公司上班,但邱某未予理睬。邹城某公司即以邱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000余元,并要求石家庄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邹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与邹城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石家庄市某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劳动法》102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邱某应赔偿给邹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据邱某与邹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邱某应赔偿邹城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3300元及违约金3000元。石家庄市某公司招用了尚未与邹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邱某也存在过错,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石家庄市公司应对邱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无独有偶,唐山市的吴某患接触性皮炎,厂方同意其休息。3个月后,吴某到其弟弟开办的一家公司做推销,被厂方发现后,遂停止了吴某的病假工资,并通知他回厂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厂方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于是,厂方书面通知吴某回厂上班,吴某仍不服从。厂方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

  冯华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边书坤说,“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才有了职业选择的现象。但是,法律在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约束,职场人应做到心中有数。”

  边书坤结合以上两个案例介绍说,对于劳动者的跳槽,现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部等五部发劳险字〔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page]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邱某和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们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邱某与邹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擅自请病假离职到石家庄市某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石家庄市公司招用了尚未与邹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邱某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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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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