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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我们撑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9:54:24 人浏览

导读:

青海新闻网讯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重点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青海新闻网讯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重点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运而生

  实施办法于1994年施行后,对推动我省妇女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在妇女权益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决定,对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重大修改。专家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妇女六大权益领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性别歧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消弱;妇女高层决策参与程度20年来一直进展缓慢,基层女性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妇女成为家庭暴力、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等多方面问题。为了使我省的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结合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已成当务之急。

  明确主体

  11月13日,省妇联宣传部王桂琴部长介绍,在实施办法修订之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其实也就是妇女权益的保障主体。老的实施办法制定后的10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各项工作的职能。然而在面临现实问题的时候,却存在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看似妇女权益人人能管但是谁也管不到底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老实施办法的适用。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修订后明确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一条。这也就意味着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同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保留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有了上述规定,妇女才算真正有了自己的“娘家”。

  女干部必须占一定比例和名额

  据省妇联维权部王秀兰部长介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各级组织部门不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积极营造促进女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呈现出女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的良好姿态。但是,发展仍然不平衡,从女领导干部数量上看,级别越高数量越少,担任正职的更少,我省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也有待提高。要改变妇女的参政状况,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对妇女的参政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选举法的框架下,强调了妇联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政治权利方面的职责及向国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突出对基层农村妇女参政权的保护;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女性领导成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分别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作了规定。[page]

  在选举法的框架下,逐步提高各级人大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重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变化,原则性地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广度和深度。

  加大对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

  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男女老少均是如此。然而我省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省妇联宣传部王桂琴部长说,目前,我省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上升。但是,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的部分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与其在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城镇失业妇女在接受就业培训方面还存在较多障碍。

  为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消除歧视和关注弱势群体两个方面强调政府、社会和学校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要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重视妇女的继续教育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素质,使她们能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强制规定纳入其中,对保障我省女性受教育权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妇女权益得到更多保护

  据省妇联权益部部长介绍,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用人单位招聘中指定性别,限制了妇女的就业机会;许多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严重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首次将这一权益作为妇女的基本权益补充进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突出体现为单位责任和国家责任。其中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歧视妇女;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类行为今后将视为非法。同时,还规定了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page]

  首次将性骚扰纳入办法

  随着我省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广大妇女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但近年来我省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仍存在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已有的保护措施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新内容。这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七个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残疾、弱智、孤寡、老年、患病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实施性侵害。“七个禁止性”规定扩大了妇女人身权的保护范围,对妇女给予了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首次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赋予妇女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虽然“性骚扰”概念首次出现在地方立法中,尽管对性骚扰的规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是它的意义是重大的,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表明了坚决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正态度,对性骚扰实施者将起到震慑作用。

  强化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法律救助措施是维护一部法律实施的最佳保障,同时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最佳途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涉及到的突出、重点问题,增加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目的在于帮助妇女依法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当她们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对她们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一方面帮助她们实现自身的维权,另一方面也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去维护她们的权益。救助措施主要包含受害妇女自身向妇女组织等相关单位投诉、妇女组织对受害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处三方面内容。法律责任则主要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便于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定性,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记者手记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是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最全面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规范了妇女最根本的权益,是新时期我省妇女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依据和保证。我们为有这样一部好法而倍感安全,广大妇女也会因为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而能够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全面参与社会发展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看到的是,妇女权益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缩影,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然而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一次修订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实施办法修订后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遵守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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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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