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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赔偿难换一只右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2:58:56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追踪报道的15岁学徒工惨遭炸伤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日前,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宝坻区某制冷经营部非法使用童工致其受伤,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童工徐有全40万余元。该制冷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少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宝坻区法院近期将对此

  本报追踪报道的“15岁学徒工惨遭炸伤”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日前,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宝坻区某制冷经营部非法使用童工致其受伤,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童工徐有全40万余元。该制冷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少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宝坻区法院近期将对此案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致伤并赔偿的首个案例。

  《15岁学徒工惨遭炸伤》追踪报道

  事件回放

  检修空调

  15岁学徒工被炸没右眼

  徐有全是吉林省农安县人,生于1994年1月12日,惨剧发生时正在本市宝坻区某制冷经营部当学徒工。今年4月21日,徐有全被派到武清区河西务镇小龙庄村一冷库检修空调压缩机。不料,压缩机后盖突然迸裂,徐有全不幸被飞出的金属片砸伤,经医院救治,命是保住了,但右眼被迫摘除。经鉴定,徐有全伤残情况为四级。

  本报于5月23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当时正值本市各部门联合检查非法用工期间,禁止使用童工为其中一项治理重点。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上述制冷设备经营部违法雇用童工的事实成立,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退童工,并帮徐有全讨回了1000元工资。同时,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该制冷经营部1万元的行政处罚。

  索赔之路

  老板反悔

  学徒工仲裁获赔40万元

  事发之初,制冷经营部的经营者罗某多次到医院探望并为徐有全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后来罗某不再去医院,并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徐有全父母变卖了老家的家产来支付医疗费,尽管如此仍然不得不提前办理出院手续,靠输液勉强维持治疗。

  罗某曾经说过:“让他家人去起诉吧,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给。”徐有全一家无奈之下只得走法律程序,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先向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为徐有全是童工,制冷经营部属于非法用工。根据这一情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制冷经营部一次性赔偿徐有全40万余元。

  最新进展

  感觉冤枉

  老板起诉他人共担责任

  裁决下达之后,制冷经营部老板罗某感觉冤枉,并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空调压缩机所有者徐某。罗某认为,本案中制冷经营部是用人单位也是劳务派遣单位,徐有全是被派遣人员,而徐某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决,判决徐某和其连带承担对徐有全的赔偿责任。[page]

  制冷经营部一方认为,徐某作为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实际的控制者和支配者,作为爆裂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也是主要受益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法院将赔付责任三七开,徐某承担七成,制冷经营部承担三成。

  案件背后讲讲法

  使用童工或承担双重处罚

  “在本市《劳动法》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童工案件非常少见,因受伤获得赔偿的尚属首例。”昨天,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首例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对于一些铤而走险使用童工的企业有着震慑作用。王勇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否则即为童工。使用童工是一种违法行为。“我认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是违反《劳动法》这么简单,实际上是剥夺了人权。在我国使用童工要面临双重处罚,一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对童工造成伤害,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王勇说。

  对于制冷经营部起诉将空调压缩机所有者徐某列为被告一节,王勇认为,如果徐某确实对此有责任,那么制冷经营部可以在向童工赔付之后,再向其追偿。“前提是,先对童工进行赔付,不能以诉讼为由拖延赔付。”

  误用童工需要举证说明

  使用童工的代价是相当高的。对此,不少企业经营者表示迷惑。其中一种说法比较有代表性:“现在的孩子都早熟,他自己说18岁,我又没检查他身份证。等出了事,才说不满16岁,是童工。像这种误用童工的现象,能不能免责呢?”

  对此,王勇表示,作为用人单位,检查员工的身份证等是必须的义务,用人单位自称“误用”需要举证,比如童工利用假身份证来应聘,或者填表的过程中,自己填写年满16周岁等等,以欺诈的行为骗取工作机会。如果用人单位举不出足够的证据,仍然要承担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记者 高立红 摄影记者 王涛

  记者这里有话说

  再多赔偿换不回孩子右眼

  又是童工!再次面对这个字眼儿,我们除了无奈还是无奈。为了生活和一些不上学也能赚大钱的幼稚想法,一个个未成年人走上了童工之路,当有一天其意识到错误时,一切均不能挽回。作为用人单位的老板,在明知对方是童工,却为了省下一点点薪金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悲剧就此开始。王勇律师说得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实际上是剥夺了对方的人权。但之于童工,他或她还只是一名未成年人,其还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有成年人在旁边警醒和帮助,而之于用人单位的老板,作为一名算是事业比较成功的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的后果。违反劳动法,这只是在法律层面;而剥夺人权,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40万元,或许能够解决徐有全近期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但却永远换不回他那只被炸没的右眼![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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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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