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还没开庭,仲裁结果就出来了?”

“还没开庭,仲裁结果就出来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2:32:09 人浏览

导读:

台海网10月1日讯(导报记者吴鹏波/文陈巧思/图)劳动仲裁9月17日才开庭,而仲裁书下达的日期竟然是9月2日!工人老潘对仲裁书不满的同时,也对劳动仲裁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仲裁书的日期错误是工作疏忽导致,但不影响老潘的合法

  

  台海网10月1日讯 (导报记者 吴鹏波/文 陈巧思/图)劳动仲裁9月17日才开庭,而仲裁书下达的日期竟然是9月2日!工人老潘对仲裁书不满的同时,也对劳动仲裁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仲裁书的日期错误是工作疏忽导致,但不影响老潘的合法权益。昨天,老潘来到本报反映此事,提出两点质疑。记者随后对此展开详细调查。

  事件经过

  老潘的索赔被驳回

  2007年4月,老潘通过面试,进了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木工作业。

  今年6月30日,老潘和唐荣游艇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和老潘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老潘不同意,因此公司决定与老潘解除合同。

  老潘对此无法接受,便向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老潘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是易患职业病的工种,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为他进行职业病检查,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需要对他进行双倍的赔偿(8800元)。

  唐荣游艇公司的人事经理吴志雄则认为,老潘没有从事易患职业病的工种,也没有患职业病的证据,因此只赔偿了他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400元。

  老潘不服公司的决定,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9月17日,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向老潘下达了裁决书。

  昨天,记者看到老潘出示的这份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写明:老潘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从事的是易患职业病的工种,而且没有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老潘患了职业病的证据,因此,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唐荣游艇公司和老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他两个月工资的做法并没有错,遂驳回老潘关于职业病方面的赔偿要求。

  两点质疑

  裁决书时间为何错了?

  裁决书是下来了,但老潘不服,因为,劳动仲裁是9月17日开庭,但仲裁书的落款却是9月2日。

  “还没有开庭,仲裁结果就已经出来了?这样的仲裁结果怎么能令人信服?我质疑这份裁决书的公平性。”老潘说。

  上一页

  老潘还告诉记者,9月24日,他还给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电话询问仲裁结果是否出来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那么,现在仲裁书的落款怎么变成了9月2日?[page]

  同样,和老潘一起离职的还有一名姓饶的工人,他的劳动仲裁是和老潘一起的,仲裁书落款也是9月2日。

  为了此事,两名工人一起去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我们得到的答复是,工作人员的笔误,这种错误可改可不改。”老潘称。

  记者昨天看到,饶姓工人的那份裁决书,落款时间已经改成了9月17日。

  对此,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该案于9月17日开庭审理,9月25日打印劳动仲裁裁决书时,因工作疏忽,落款时间误写为9月2日,他们发现后立即告诉了老潘,请他更换裁决书,但被老潘拒绝。现在,仲裁委员会已经更改裁定书,将裁决书时间更正为9月25日;而且,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老潘签收裁决书的时间是9月27日。仲裁委员会还告知老潘,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9月27日生效。

  另外,仲裁委员会表示,仲裁书落款时间的笔误对老潘的权益无任何实质影响,对于给老潘造成的麻烦诚恳致歉。

  对于饶姓工人的裁定书改成9月17日,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王科长表示,这是他们工作的程序问题,因为9月17日是开庭审理时间,落款时间也写成9月17日,是提醒仲裁双方17日以后不能再举证了。

  老潘是否得了职业病?

  老潘说,他从事的工作是易患职业病的工种,而且确实得了职业病,因为他的右眼红肿疼痛,已经到了要做手术的程度。

  为此,老潘还专门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了检查,防治院已经为老潘进行了检查,并开了药。老潘说,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表示,会请专家对他是否得了职业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会及时通知他。

  上一页

  老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唐荣游艇公司出示的证明,证明写明:老潘日常工作接触的一些化学物质,包括甲苯、酚和滑石粉等物质。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老潘来到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性健康检查科,工作人员在查阅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后说,老潘日常工作中接触的这些化学物质,都属于易导致工人患职业病的化学物质。

  而且,在老潘的劳动合同内,也有关于职业病的条款。合同写明,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我如果从事的不是易患职业病的工种,公司在合同中何必写明这样的条款呢?”老潘说。[page]

  对此,唐荣游艇公司的吴经理则表示,合同是劳动局提供的,且这些内容也不能证明什么;如果老潘能够提供自己确实患了职业病的证明,而且是在唐荣游艇公司内接触物质导致的,公司愿意给他赔偿。

  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认为,唐荣游艇公司在老潘离岗时并未做健康检查,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裁决书中也做出了明确阐述,“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老潘从事的岗位,是否是职业病危害岗位,需由卫生主管部门认定,而老潘无法提供所从事的岗位是职业病危害岗位的相关有效证明,因此劳动仲裁无法支持他的诉求主张;如果他有新的证据证明他从事的为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或者身患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