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结果可以反悔吗?
导读:
某网络公司的编辑王小姐因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拒绝加班,得罪了总经理。总经理以王小姐不服从领导指挥为理由,做出了将其辞退的决定。
面对辞退决定,王小姐很不服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在查清了事实的情况下,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司认识到了所做决定的不妥之处:公司无权强迫职工加班,更无权以职工不加班为理由,进行辞退。当时,王小姐虽然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不合法,但实际上她内心也不愿再回公司工作,因为她认为公司将来免不了会给她“小鞋”穿。基于双方的上述想法,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仲裁调解协议:⑴公司撤销对王小姐的辞退决定;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⑶公司向王小姐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离开了仲裁庭。
王小姐回到家后,父母责怪她不该跟公司轻易和解,希望她与公司的官司能打到底。可王小姐心想:自己已经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仲裁庭一定不允许反悔了。
王小姐可否对调解反悔,并要求仲裁庭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只有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以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以后,并不能说此案就此了结了,更不能说调解协议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当仲裁庭将制作好的正式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的一刹那,调解书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完调解协议,还未领取仲裁委的正式调解书之前,仍然有反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因此本案中的王小姐尽管在调解协议上已经签字认可了,但在仲裁庭向她送达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之前,仍然可以对自己签署的调解协议进行反悔,也有权要求仲裁庭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但如果仲裁庭一旦将调解书送达给王小姐,则调解书就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那样的话,王小姐只能按照该调解书执行,而不能反悔了。另外,《条例》中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说,生效后的调解书当事人不但不能反悔,而且必须履行了。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某网络公司的编辑王小姐因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拒绝加班,得罪了总经理。总经理以王小姐不服从领导指挥为理由,做出了将其辞退的决定。面对辞退决定,王小姐很不服气,向劳
用人单位需给在职员工按照规定要求交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公积金费用。用人单位不办理住
轻工伤的赔偿: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13倍,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1倍,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倍,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倍等;而除此之外,还有医
搬迁的补偿标准:企业如果因搬迁而与劳动者解约,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中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扣除其旷工当天的工资。如果因员工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从其工资扣
在休息日安排的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则可以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调休,单位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