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争议 > 车辆挂靠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车辆挂靠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04:33: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案情介绍自2009年10月起,王某受陈某雇佣,从事驾驶员

  核心内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介绍

  自2009年10月起,王某受陈某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2013年2月,王某驾车带陈某到苍山县某工厂送货,在卸货过程中,右手不慎被货物砸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陈某支付了医疗费。王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需认定劳动关系,王某知道陈某的该辆机动车挂靠在苍山县某公司名下,就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审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但就本案而言,王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该机动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以及王某是该机动车的驾驶员,并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却能证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公司也没有直接发放过工资给王某,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认定陈某与该公司之间系车辆挂靠关系。王某系陈某所雇佣,劳动报酬由陈某支付,平时的工作不受该公司管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仲裁委遂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关系构成要求

  1、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