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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9:48:23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推进镇保的工作要求是“突出重点、平稳推进、规范今后、逐步解决”。

  突出重点。当前启动镇保的重点是确保新的被征地人员直接进入镇保;对老的被征地人员要在认真梳理参保现状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和征地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逐步落实社会保险。

  平稳推进。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区县各地区之间、不同参保群体之间的差别,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制定推进镇保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规范今后。今后郊区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镇保;对历年来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参保等问题,要在“尊重历史、分段推进”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办法,分类解决。

  逐步解决。推进镇保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年内应重点解决新的被征地人员、新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明年起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老的被征地人员、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镇保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补贴方案。

  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根据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

  已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可以将原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政府补贴方案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予以补足。

  3、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

  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4、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为被使用土地农民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办法首先落实其社会保险,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3至5年内基本落实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的具体方案,从根本上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分步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各区县政府可以先行对经营性用地和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土地“使用改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要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并撤销村队建制。

  3、土地“使用改征用”后,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给予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各区县政府应当认真梳理尚未完全落实社会保险的诸如“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农来农去”、按规定办理家属“农转非”、“水上户口”等人员的参保现状,并按照以下办法落实其社会保险:

  1、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镇保,对其中年龄较大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认真梳理不同情况,提出落实其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四)推进镇保工作中的资金落实问题

  1、征地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参加镇保,应当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用可以处置的地产,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备案登记,缓缴社会保险费。

  2、原参加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于参保形式变更,引起农保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区县、镇两级政府通过财政或其他渠道统筹安排落实。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衔接及选择保险形式享受待遇的问题

  1、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从城保转到镇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城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镇保的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从农保转到镇保的,农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历年缴费总额对应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2、曾在不同时期参加过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其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衔接计算。

  3、缴费年限的衔接及基本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选择时点为参保人员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六)补充社会保险的规范问题

  1、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X),归个人使用。

  2、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可分设若干个子帐户,用于补充养老(X1)、补充医疗(X2)、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X3)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X4)。

  3、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等人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X2),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比例不低于3%。

  (七)根据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除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外,对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含城保、农保衔接的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医保统筹基金每年在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X2)中注入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注入的资金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注入资金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注入资金的比例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注入1%;满25年不满30年的,注入2%;满30年不满35年的,注入3%;满35年及其以上的,注入4%。

  (八)郊区范围内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

  1、镇保实施前,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继续参加城保。

  2、镇保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按规定安置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原被征地人员),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制定3年内逐步纳入镇保的过渡方案,有特别困难的区县经市政府批准可放宽至5年。

  3、镇保实施前,未参加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时确不具备参加镇保条件的,经批准可先纳入农保,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参加镇保。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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