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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8:53:32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印发《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沪公积金[2010]37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贯彻《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

关于印发《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

沪公积金[2010]3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精神,现印发《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10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盘片调整和网上调整等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住房公积金帐户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或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通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按实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和相关信息,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等表单。单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优盘。

采用网上调整方式的单位,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会员单位可采用单位会员系统或网页版本两种方式、非会员单位可采用网页版本方式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这两种方式将实时返回调整成功或失败的结果。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按网上基数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3、单位应将调整好的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10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转帐支票和相关信息修改的表单(非网上调整单位有信息修改的需要提供)交基数调整网点。

此外,采取盘片调整和网上调整等方式的单位都要进行本单位缴存人数的核查,除上述资料外,所有单位还需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期《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如单位不在本市缴存社会保险费的,应出具经外省市社保中心核定后的缴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凡符合《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单位申请定额缴存,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4、单位应按规定提供齐全的资料,建行方可办理单位基数调整后的7月份汇缴业务。

三、定额缴存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帐户所在地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或直接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选择定额缴存的申请。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单位书面申请报告(需写明本单位采用的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等内容)、2010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调整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需携带)。

(三)调整操作注意事项

上述单位在调整时不能自行录入申请定额缴存职工的工资基数,待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操作。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2010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和调整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需携带)。

(三)调整操作注意事项

上述单位在调整时不能自行录入缴存比例,待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操作。

五、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的事项

(一)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应认真核对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对有错误或缺失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并向基数调整网点提交单位盖章的《2010年单位基本信息修改表》;网上调整的单位可以直接完成信息修改事宜,不需再提交修改表单。

(二)职工个人信息

各单位应在基数调整前向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获取本单位正常缴存职工账户中有错误或缺失的身份证信息,认真核对,及时修改。

由于特殊原因在基数调整前无法完成信息修改的,可以通过基数调整盘片进行修改。修改后向基数调整网点提交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

凡采用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的会员单位,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可以将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寄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管理办公室,由网办提交经办银行,具体办法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六、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办理。

七、有关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和操作流程,各单位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咨询电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62441200,建设银行95533。

职工需了解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情况,可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注册个人用户后查询结果,也可进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短信频道定制“公积金及时通”短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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