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导读: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49号)的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部分“非统筹项目”的调整问题(一)关于“一老养一老”补助费问题。
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指需供养无经济收入配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补足到490元。
(二)关于退休人员交通费补贴问题。
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交通费补贴改按每人每月发给2元养老金。原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39号、沪财行[1994]12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问题。
1.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英雄、模范”)且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的荣誉津贴纳人本人月养老金。
2.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英雄、模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仍保持其荣誉的,离退休时按本市规定计发养老金和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后,可再按下列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中央各部和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
(2)获得二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二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2000元。
(3)获得一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的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元。
3.1999年及以后被评为英雄、模范者,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荣誉津贴。原《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关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问题。
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1949年9月30日前回国定居、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归侨,原按月享受的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犯元纳入本人月养老金。
(五)关于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纳人统筹基金列支后的管理问题。
本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期间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或其死亡后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补助费的发放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由原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项目标准调整和费用列支的时间问题。
上述标准原则上从1999年1月起调整。所需费用,1998年底以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月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英雄、模范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所需的费用在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七)关于原“非统筹项目”纳人统筹基金列支的审核问题。
1.原“非统筹项目”纳人统筹基金列文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附有关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2.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按沪社保业一[1996]9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停止差额结算办法的问题未列入社会保险费全额缴纳的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差额结算”为全额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单位不再缴纳上月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单位上月发放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结算。
三、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上门送发的问题
(一)养老金送发的条件:凡属身边无子女、行动不便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可由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上门送发。
(1)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2)年满75周岁以上的孤老;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老人;(4)其他有特殊困难亟需照顾的人员。
(二)送发的审批和实施。
(1)从1999年1月1日起,已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上门送发条件的对象,可由本人向居住地的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将《申请表》报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列
入上门送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上海市养老金发放证》。
(2)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养老金上门送发的实施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
养老金上门送发的工作,从1999年起选择部分区、县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行。
四、关于社会化发放中的代办服务问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原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养老费用和扣款等,可由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代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就委托代发、代扣的具体事项签订代办服务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依法执行协议条款。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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