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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1:35:29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2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6]2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本世纪末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各地、市要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要体现“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各类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即所有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私营企业主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在这个覆盖范围中,不分所有制、不分经济成份、不分劳动者身份差别,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全区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要求在1997年底前实现。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和完成“覆盖计划”的时间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劳动厅备案。

  当前要在巩固和完善地、市级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按照全区统一的“覆盖计划”,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区统筹步伐,逐步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二、认真抓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根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办法,通过初步测算和分析,并综合这两个办法的优点,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方案为:

  (一)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二者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根据我区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个人帐户。将来随着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地从企业缴费中降低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总和不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余命(如120)计发。

  (三) 进一步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原则。自1991年11月我区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以来,基本情况是好的,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从1996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以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工资收入的增长,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收入的8%止。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一般不再提高企业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计缴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应尽快按工资总额一项计缴养老保险费,并尽快实行全额收缴和拨付养老保险金。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4]43号)已明确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即以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的比例增加离退休金,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增加离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每年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

  (五)确定试点城市。除自治区已确定的柳州市、北海市外,增加桂林市、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地区为自治区的试点地、市。梧州市原来作为国家劳动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城市,这次试点仍然作为劳动部的重点指导联系城市。

  三、大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3]第2 号)颁布以来,全区已有53个市、县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但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较少。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要主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3]第2号的规定,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推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收缴率。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监督制度,切实搞好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按规定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坚持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是社会保险机构的重要职责。社会保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养老保险社会发放面,成立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或者与企业合办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站等形式,加强离退休职管理服务工作。要不断探索离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

  六、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要设立与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成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要做好规划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改革稳步发展。 [page]

  七、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抓好。各地、市、县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务求抓出成效。各级体改委、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对试点城市的试点指导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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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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