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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9:55:11 人浏览

导读:

业务管理失业登记程序1、城镇职工辞职、辞退或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审批手续

失业登记程序

1、 城镇职工辞职、辞退或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审批手续。失业人员凭本人的《劳动手册》、失业保险审批通知和本人的户口簿及免冠相片4张,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由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2、凡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就业要求,年龄男性35岁以下,女性30岁以下的本市全民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凭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本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小一寸照片一张;

(2)本人毕业证;高中及以下学历的,需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准的上岗证;

由户口所在农工商公司出具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

3、失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其造册、建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个人资料要实行电脑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交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期满尚未就业的,其档案按户口所在区的规定转移。

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需出具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户口转移到本市区的,必须持迁出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证明,到转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应持其《失业证》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参见:《关于对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要扩大全民农业户口失业登记试点面的请示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93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31日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失业人员管理

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失业人员的社会生活管理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每月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到,参加指定的活动。如当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扣除下个月保险金额的30%;第二次仍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保险金额60%;连续三个月不报到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按本人就业条件给予职业介绍的,年龄在32岁以下的3个月后停发失业保险金;年龄在33岁以上的6个月后停发失业保险金,距离离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12个月后停发失业保险金。

对因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服从职业介绍而被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将其情况及未能重新就业的原因记录造册,并由本人确认后存档,留待上一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检查。

失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失业人员的就业条件具体指导和积极推荐其重新就业。本人就业条件,以国家的职业分类及职业技能标准为主要衡量尺度,并结合本人的适当能力综合决定。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定期对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质、量化分析,定期召开失业人员座谈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须将其再就业难的原因记录在册,并应有针对性开展个别的就业指导,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思想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身份的界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办法和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及其发放办法均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参加失业保险时必须明确界别身份。由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负责对其职工的身份进行准确界定,如实申报。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的管理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其失业保险一律实行属地管理;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失业保险信息的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要把工作基点由过去只管参保单位,调整为既管参保单位又管参保个人。要实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如实记载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同时,注意做好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的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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