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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回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2:39:20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性,针对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造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分配的问题,现就回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立即告知参保单位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性,针对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造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分配的问题,现就回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立即告知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镇)社保所)并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需携带相关表册与死亡证明材料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定期查询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死亡信息,对参保人员死亡信息要及时反馈给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要及时办理减员手续。经核实有误的,各区县社保中心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应从其死亡之月的次月停止分配。对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造成多分配个人账户的,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停止分配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追回多分配的个人账户。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根据死亡证明并通过医疗保险系统确认多分配的个人账户金额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死亡的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由其负责向参保人员亲属按以下方式回收多分配的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回收的个人账户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足额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二)如因特殊原因,参保人员亲属不能交回现金的,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填写《回收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上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签署意见后,授权委托北京银行从参保人员的医保专用存折中将应回收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区县社保中心基金账户。

  北京银行划款完毕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处理结果后,将《申请书》复印二份返回市社保中心。市、区县社保中心将《申请书》各留存一份。

  五、区县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将收回的资金一律并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科目核算。凡是交现金、支票的,由业务部门通过医保“审计补缴”模块进行录入并转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凡是通过医保专用存折扣款的,业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与财务部门确认回收资金是否到账。对资金到账的,业务部门应在医保系统“审计补缴”模块进行录入,并转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拒绝交回和未能足额交回以及通过银行未扣款到位的,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及时移交本区县稽核部门进行处理,并附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书》或相应死亡证明材料;

  (二)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提供书面不能收回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说明;

  (三)多分配账户金额的入账证明(由银行开具);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根据以上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死亡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人电话、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名称、参保单位或街道(镇)社保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多分配的个人账户月份和金额、拒绝交回原因等基本情况。

  七、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分配的资金回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尽快与市社保中心联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八、本通知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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