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劳动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22:46:59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文件第一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件第一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界定问题,可依据编制委员会批准该事业单位成立的批文或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单位为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的证据材料确认。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65号)(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