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劳动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劳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劳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21:04:48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劳动局、计划委员会、地税局(分局)、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区、县支行、城市合作银行区、县支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

各区、县劳动局、计划委员会、地税局(分局)、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区、县支行、城市合作银行区、县支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解决我市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面临城镇40万失业大军的就业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创建17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有效地发挥了安置返城知青,社会失业人员和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充当了“再就业工程”的重要角色。

  截止到目前,全市劳服企业已发展到5千余家,从业人员已达15万人,17年累计安置城镇各类人员就业达130余万人次,近几年累计分流安置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占到安置总数30%;每年平均安置的各类失业人员达8万人次。劳服企业在发挥安置效益同时也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全市劳服企业累计生产经营总收入564.64亿元,累计实现利润66.74亿元。十几年的发展证明,劳服企业不仅为缓解全市的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九五”时期,我市面临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由于经济转轨、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给我市的城镇就业问题带来了巨大压力。据预测:“九五”期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八五”末结转的失业人员、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农转非人员,几项合计总数将达152万余人在“九五”期间需要安置,而社会的就业容量却十分有限,按照我市国民经济的增长计划测算,同期经济发展创造的就业岗位仅能满足三分之二人员的就业,因此,继续发挥劳服企业的就业安置作用,仍是缓解我市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但是,在新形势下,劳服企业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劳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缺少经营场地和资金矛盾十分突出。二是一些主办单位和部门侵犯劳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地挫伤了劳服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劳服企业在发挥就业安置作用时,从现有的扶持政策中得到的实惠比较少。四是近几年一些部门因其它因素,随意将劳服企业的管理机构撤消或合并,造成劳服企业管理体制不顺,不利于其健康发展。为保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顺利进行和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缓解我市在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创造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外部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37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现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发展劳服企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扶持发展劳服企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对发展劳服企业的有关问题和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曾有明确规定,现作进一步重申:

  (一)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三)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本市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收取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劳动力,不得干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金融机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安排年度信贷计划时予以统筹安排,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市、区(县)街道的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在进行机构调整时,要保持劳服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不得随意撤消和与其它的机构进行合并,以保证其顺畅地发挥就业服务功能。

  二、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再就业工程服务,继续大力发展劳服企业。

  在新形势下,劳服企业要从过去以吸纳安置城镇新增长劳动力为主转变到以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为主,要紧紧为全市调整经济结构和再就业工程服务。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凡为安置富余职工及失业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就业形势,立足于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一批以安置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劳服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中,要把发展劳服企业创造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就业岗位纳入调整的总盘子中,要利用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设备和原材料,兴办一批劳动密集型劳服企业;适应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采取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兴办专门为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体;鼓励支持企业富余职工合伙自筹资金,自谋职业兴办劳服企业。

  各级劳服企业要抓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适应首都整体功能发展的需要,着力发展旅游、信息、社区服务、科技服务等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

  三、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发展劳服企业予以支持。

  各主办单位在本单位的产品加工、销售、劳务及工程承包等方面要优先照顾劳服企业;劳服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资金、设备等实行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投资参与劳服企业的利润分配;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服企业一次或分期偿还,也可以收取资产占用费。劳服企业要积极为主办单位承担安置富余职工的任务,主办单位也要为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创造条件,可以一次性拨付安置费,或拨入闲置的设备和厂房。

  为解决发展劳服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市工商银行、市城市合作银行每年安排出一定的贷款规模,专门用于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市劳动局根据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有关政策,对劳服企业予以贷款贴息的扶持。

  四、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劳服企业改革步伐。

  劳服企业作为特殊的就业服务企业群体,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要结合劳服企业的具体特点,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改组、改制。要根据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制定的《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的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加快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改革的步伐,市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劳服企业要结合自身优势,组建企业集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劳服企业,可以联合若干个产品、业务相关的企业,集资金、设备、人才、信息等优势,逐步发展成工、商、贸、产供销一体化,跨行业、跨区域的大型劳服企业集团,走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路子;要大力开发和争创名、优、特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含量,扩大就业安置。要广泛开展经济协作与联合,不断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和国际上的经济联合与合作,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要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其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制度。随着全市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还要参加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

  要根据自身的发展基础,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面管理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全面培训,尽快改变劳服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偏低的状况。要根据自身特点,区分不同层次、突出重点对象,培养出一大批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员,精业务、懂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此来带动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劳服企业职工可参加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职工岗位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对劳服企业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各区(县)、各部门应加强对劳服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适时的研究制定和调整劳服企业的发展规划;要组织劳服企业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地方关于发展劳服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用活用足现有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全面落实劳服企业在税收、资金、经营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多为劳服企业办实事,办好事。为促进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专门面向劳服企业和一些其它性质的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咨询、信息咨询、政策咨询、项目可行性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事务、招商引资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