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以下统称“改制单位”)后,应从批准改制为企业之次月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改制单位持批准改制的文件、《工商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等有关手续。
(二)改制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改制之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的规定为准)为基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本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应在改制时为职工(不含非在编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实缴数额记入个人账户。其改制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按20%执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按批准改制时全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改制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缴纳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基数及标准为:
1.机关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11%缴纳。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缴纳。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改制前离退休(含改制时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标准,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离退休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改制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改制时应完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改制单位完清欠费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以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划转给改制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其改制时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4号)及其以后年度有关缴费比例确定和调整的政策确定。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批准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改制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批准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其批准改制前的退休人员以后增加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执行;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后增加基本养老金,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的规定执行;其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改制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再补建个人账户。其改制时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以后退休(职)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七、中央属、市属科研改制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8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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