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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8:15:48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职工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切实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职工、改制破产解体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职工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切实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职工、改制破产解体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规定,现就开设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工作窗口(以下简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广大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续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个人参保工作窗口。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的地点可设在代收机构(银行或邮政储汇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机关的征收大厅。

  二、个人参保工作窗口职能

  (一)负责办理个人参保人员参加(接续)养老保险登记。

  (二)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三)代办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缴协议的签订、储蓄存折或卡的发放。

  (四)受理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或其它信息的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动、死亡退费等业务。

  (五)负责按月汇总个人参保人员缴费申报、变更等情况。

  (六)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七)按规定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个人参保人员凭《职工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其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材料及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附件3),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四、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征收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下,委托一家国家专业银行或邮政储汇局代收代缴。

  (二)地税部门在地税服务厅(室)或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窗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征收方式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

  六、选择委托代收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区县(自治县、市),只能选择一个代收机构。具体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商定后,报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在选择代收机构时,应尽量与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网点一致,并充分考虑其业务网点数量和分布情况、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以确保个人参保人员能及时、快捷、就地、就近、就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经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后,由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收机构(区县市支行或邮局,下同)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附件1),明确各自的法律关系,界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参保人员应与代收机构签定《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附件2),明确法律关系,界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纳税关系的个人参保人员原则上在纳税时一并缴费。

  (三)个人参保人员按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确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在委托代缴的帐户上足额存款后,自动完成缴费。如需查询缴费情况,可到委托代收机构的任何一个联网网点打印存折或刷卡。

  七、选择地税直接征收方式的个人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缴费:

  (一)根据个人参保工作窗口确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每月到负责征收的地税部门打印《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二)凭《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缴费。

  (三)缴费后,凭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第1联),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记载手续。

  八、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一年申报一次,如需变更申报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重新申报。超过规定时间不变更申报的,按上年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执行。

  九、缴费工资基数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个人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选择(缴费工资基数保留到元)。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选择委托代收代缴的,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代收机构代收,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选择地税征收的,通过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方式,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十一、代收机构按照征收计划,在每月28日通过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将实际征收入帐的代收代缴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第5联)送当地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帐、单、盘的数据进行核对。

  十二、地税部门按照征收计划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于每月底前,将实际征收入帐的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地税部门、代收机构应分别确保实际征收、实际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与个人明细实收汇总额一致。

  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应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个人帐户记帐情况的查询。代收、征收机构应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情况查询。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应对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监管,并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2.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

  3.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 (以下简称乙方)

  银行或邮政储汇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障个人参保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方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规定,地方税务局和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共同委托银行或邮政储汇局代收本区县(自治县、市)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协助甲方委托丙方代收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丙方应为参保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开设城镇居民活期储蓄通存通取存折或信用卡(个人参保人员已有丙方的存折和信用卡的可续用),作为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门户头。

  二、甲方负责对代收机构代收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管理,并向丙方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三、乙方每月25日应根据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情况,编制征收计划提交给丙方,同时抄送给甲方。

  四、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代收代缴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丙方负责对个人参保人员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存的资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个人参保人员征收计划执行代收代缴,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额划入乙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将实际代收入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清单(纸质和软盘)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乙方,对预存资金不足无法进行扣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应及时催缴。同时为个人参保人员提供通过电话、打印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的服务。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各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

  甲方单位(委托方) 丙方单位(被委托方)

  甲方代表:  丙方代表:

  乙方单位(协助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

  个人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银行或邮政储汇局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甲方自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等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缴费。

  三、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甲方自愿遵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委托书有效期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双方无异议,委托协议继续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三、有关告知事项

  (一)为保障甲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请甲方连续缴费至到达法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之月。

  (二)甲方应持有关资料到乙方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如需变更申报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到乙方重新申报。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变更申报的,乙方按甲方上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按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将缴费所需资金足额存储到甲方个人的存款户头上,以确保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外,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四)甲方可通过电话、打印本人缴费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四、本申报表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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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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