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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7:49:51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六城区与萧山区、余杭区退休人员委托代管1、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六城区萧山区余杭区退休人员委托代管

  1、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杭州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试行委托代管,按照杭州市区统一办法缴纳、核拨经费,落实管理服务。

  上述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需居住一年以上)跨统筹地区,本人自愿要求由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管理服务的,经本人申请(附件一:《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可实行委托代管。代管协议签订以后,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试行委托代管时,企业应按杭劳社退(2005)199号文规定缴纳服务经费;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退管经办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委托代管。

  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经移交街道(乡镇)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委托方,接受代管的街道(乡镇)为代管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移交退管经办机构管理的,由退管经办机构为委托方,接受代管的街道(乡镇)为代管方。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委托代管手续集中办理工作。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尚未从企业单位移交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档案的退管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负责办理委托代管。

  委托代管的双方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代管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附件二:《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及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执一份。

  4、委托方应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移交名册表》(附件三,以下简称《代管名册表》),和有关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材料一并移交代管方。代管方根据送达的《代管名册表》,对代管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代管手续,将《代管名册表》报送区退管经办机构备案,填制《杭州市退休人员信息表》并转入社区(村),落实代管服务。

  委托代管的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亲属要及时向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代管方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反馈上级退管经办机构和委托方。

  5、实行委托代管的退休人员服务经费采取按年结算、核拨的办法。由杭州市退管经办机构和萧山区、余杭区退管经办机构对委托代管人数按统筹地分别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核定的人数、服务经费现行标准、代管协议签订的时间进行年度结算。委托代管的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与其它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由统筹地退管经办机构统一拨付到各街道(乡镇)。

  6、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管试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移交工作

  1、落实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移交人事档案的工作。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期间,企业照常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手续,落实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待基本养老金核定后,《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和《职工退休证》由市退管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核定表》应存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证》发给退休人员本人。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子女顶职户籍外迁,但本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证明,附件四)在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经市退管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企业按照户籍在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缴纳服务经费,按规定整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后办理移交手续。

  3、市退管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组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转移的集中办理,为企业和街道(乡镇)工作提供便利。集中办理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同时要同步做好数据库信息和经费划拨相应的调整工作,确保管理服务不受影响。

  三、切实帮助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对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发生困难的,经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小组提出申请,社区(村)要认真研究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对孤寡、无子女双老户企业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后,其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经社区(村)报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并报区退管经办机构备案,可以适当提高困难补助额度,一个年度内每户补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所需费用在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困难补助费中列支。

  附件一: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

  附件二: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

  附件三: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移交名册表

  附件四: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证明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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