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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3:10:27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流动就业凭证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

  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诚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功能,拓宽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网的作用,尽快完善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强化劳动力供求信息分析工作,按季度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状况分析预测报告。其他城市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改善市场基础设施条件,尽快建成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加强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分析状况。

  各级公共职介机构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积极搞好就业服务;要按要求制作和落实公共职介机构标志,树立公共职介机构的良好形象。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的管理,要求,对上级拨付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试点城市对劳动保障部拨付的市场新建网及运行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反馈我厅有关部门。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要按照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实际,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管理。通过扩大宣传,联合行动,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开展两次"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肃查处职业中介过程中的违规欺诈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要依据《条例》和《规定》要求,严格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市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新的职介机构,对以前批准开办的机构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运作。今后凡申办新的职介机构特别是公民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介机构,一定要严格审批条件,提高开办标准,把好审批关。

  为加强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从明年元月1日起,全省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一律换发新的全省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职介机构的数量向省厅劳务交流指导中心申报和领取新证。各地要依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招聘广告的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招聘广告不得在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市容等部门严肃查处违规单位和个人,彻底清除街头巷尾随意张贴的招聘广告。

  三、加强业务培训,尽快落实持证上岗规定

  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本职业务,今后两年内,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0%以上。各市、地负责对当地民办职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公共职介机构从业人员由省厅统一安排培训或省厅委托由市、地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职业介绍人员上岗证》。

  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有关职业指导人员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员、操作员的培训由省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四、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工作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要认真探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问题,做好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就地转移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在剩余劳动力较多、基础较好的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的作用,多渠道扩大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做好服务工作。全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式和途径,要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总结上报试点情况。

  五、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外出就业及外省来陕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为加强对流动就业工作的管理,要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陕西省劳动保障厅按省《条例》和部《规定》统一购制,各市(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证卡统一由市、地劳动就业管理或职介机构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厅对外劳务办公室领购。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及倒卖证卡。要进一步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原籍办卡,持卡外出,凭卡办证,凭证就业的规定。外省来陕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它必要的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办"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视为有效。对无就业证的外来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和推荐就业。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抓住这次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建立规范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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