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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法院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20:29:4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名农民工拿到了拖欠3年的工资19336元。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深入企业、劳动保障局了解情况,同时召集农民工代表,详细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掌握第一手材料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名农民工拿到了拖欠3年的工资19336元。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深入企业、劳动保障局了解情况,同时召集农民工代表,详细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掌握第一手材料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1至4号车间分别租赁给王超峰、周保平、邱松峰三人生产经营。合同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承租人王超峰于2009年5月违反合同出走,周保平、邱松峰分别于2009年6月、10月终止了合同。租赁人王超峰、周保平、邱松峰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法人并未改变,仍以原告公司名义经营纳税。2007年至2009年底,第三人胡忠奎、颜建东等25人到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务工。其间,该公司共欠发胡忠奎等25人工资19936元。现王超峰、周保平、邱松峰三人出走,无法找到。后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发放25人工资19936元工资。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青海艾达纸业有限公司虽将车间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但其法人及纳税主体并未改变,作为原告对租赁人以自然人身份的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管的责任,且现在原租赁人无法找到,造成了务工人员工资长期拖欠的事实,理应承担责任。被告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维持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原告青海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6月17日,海东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判决书拿到了,可是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还没有拿到,为了督促原告尽快发放农民工工资,办案人员又赶往该企业,耐心讲解法律,最后又给远在马来西亚的该公司董事长打电话说明情况。8月8日,该公司负责人终于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兑现发放。至此,一起拖欠三年多时间的农民工工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鲍呈辉 马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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