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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产假 工资不能缩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8:14:51 人浏览

导读:

员工休产假后公司称工资调整拒不付全额工资法院认为案情回放张女士在某文化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至10月,张女士休了105天产假,某文化公司未付张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此事经劳动仲裁委仲裁后,某文化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对张女

员工休产假后公司称工资调整 拒不付全额工资 法院认为———

  案情回放

  张女士在某文化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至10月,张女士休了105天产假,某文化公司未付张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此事经劳动仲裁委仲裁后,某文化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对张女士调整过工资,要求法院判令其向张女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5250元。

  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7499.99元,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某文化公司与张女士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某文化公司称其对张女士进行了工资调整,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其应按张女士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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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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