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办理档案社保手续致男子求职无门
导读:
2008年3月2日,王先生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当天王先生就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将档案转入北京某商贸公司集体户存档。北京某商贸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如约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王先生因家中有事,不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于当日向该商贸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未停止工作。次月4日,北京某商贸公司批准了王某辞职报告。当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王先生也停止了工作,但该商贸公司未向王某出具任何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北京某商贸公司也没有将王某的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以及向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09年10月,在王先生找到了新的用工单位时,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因为无法向新的用人单位出具上述材料,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招用王某。为此,王先生找到该商贸公司多次协商都没能得到答复和解决。前不久,王先生来到宣武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商贸公司将档案、社会保险手续转出并向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王先生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于2009年4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商贸公司就应该即时将王先生的档案、社会保险手续转出,并向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履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尽的义务。仲裁委最后裁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商贸公司为王先生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尽法定义务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有一些应尽义务需要履行。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就是没有及时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劳动者及时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所提及的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是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凭证之一,也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重要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系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一个书面体现,也是表明劳动关系终结最直接的证据。随着劳动法体系逐步的完善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的逐渐规范,上述材料已经成为劳动者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必要的材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快车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条款与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必须履行义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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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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