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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约定劳动条件解除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3:02:48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申诉人:黄某等四人,某市政工程公司临时工。被诉人:某市政工程公司。1995年5月17日,某市政工程公司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前终止黄某等四名临时工的劳动合同,黄某等人不服,于1995年5月18日申请仲裁。调查过程黄某等四人于1995年1月5日被招
案由

申诉人:黄某等四人,某市政工程公司临时工。

被诉人:某市政工程公司。

1995年5月17日,某市政工程公司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前终止黄某等四名临时工的劳动合同,黄某等人不服,于1995年5月18日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黄某等四人于1995年1月5日被招为某市政工程公司临时工,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一、招用乙方(黄某等人)担任汽车司机,甲方(某市政工程公司)保证提供车辆,每人每月工资五百元;二、乙方每人预交一千元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不退保证金,反之则如数退还:三、如甲方违约,则补发乙方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在履行合同中,甲方系租用外单位车辆。因甲方逾期不交租金,对方收回车辆,造成乙方无车可开。甲方便提出将乙方改为泥瓦工。乙方不同意,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以便另找单位好发挥个人专长。甲方不同意,决定从3月10日起停止乙方工作,停发工资,待甲方找到车辆后再复工。但直到3月底甲方仍租不到车辆。在此情况下,乙方再次要求终止合同,并要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只好于4月30日给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退还保证金。但工资只补发到3月10日。并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为由,拒付赔偿金,也不按规定发给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的大小,予以赔偿。”

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某市政工程公司应补发乙方自3月10日至4月30日的工资每人332元。

2.该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补发乙方每人3个月工资合计15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3,该公司应发给乙方每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经验教训

此案表面上看是乙方先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似乎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是由于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满足乙方劳动所必备的条件(车辆),致使劳动合同实际已不能继续履行,迫使乙方不得不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甲方违约在前,乙方被迫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在后。可见,甲方违约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因此甲方应对违约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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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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