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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2:15:5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某电信器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王某于1990年11月1日至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10月3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2004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电信器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电信器材公司未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按规
案情简介:某电信器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王某于1990年11月1日至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10月3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2004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电信器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电信器材公司未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按规定通过银行向王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以未收到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由,仍然每天到某电信器材公司上班。某电信器材公司鉴于王某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未安排其具体工作,也未支付其工资。2004年11月30日某电信器材公司向王某送达了《关于终止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004年12月1日王某离开某电信器材公司。2004年12月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王某认为:其于1990年11月到某电信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1999年10月3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某电信器材公司一直未通知其本人终止劳动关系,其也未离开公司,应视为王某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等通知期间的工资。

某电信器材公司称:王某对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10月31日已经届满的事实,应该是明知的,其是在发现终止劳动合同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有一定差距时,才以未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由要求工作,而王某所在部门并未安排其工作,故不应当认定王某与本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某在某电信器材公司未为其办理终上劳动合同手续时,虽然未离开某电信器材公司,但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故王某以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某电信器材公司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于法无据。但某电信器材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应当支付王某等通知期间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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