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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断双臂 老板押房产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3:07:22 人浏览

导读:

一名18岁的小伙子在工作时不幸卷入机器,失去双臂,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与厂方协调赔偿未果,小伙子诉诸法律。在走过漫长的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仍不服。令人惊讶的是,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反而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日前,

一名18岁的小伙子在工作时不幸卷入机器,失去双臂,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与厂方协调赔偿未果,小伙子诉诸法律。在走过漫长的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仍不服。令人惊讶的是,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反而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日前,记者从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获知,原来是该院执行法官为当事双方成功做了执行和解。

  缘起:18岁小伙申讨工伤事故赔偿未果,诉诸法律

2005年5月28日,刚满18周岁的吕某在大亚湾某厂上班时,双手不慎卷入机器中,后在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做双上臂截肢手术。2005年9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当年9月15日评为一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二级。

事后,吕某多次找厂方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未果,2005年10月18日,吕某就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向大亚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2月23日,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吕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厂方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800元、10年工伤津贴115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5元、13次假肢费用566507.5元、10年护理费85176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24961.5元。

审判: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4月25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厂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赔偿款744380.52元付清给吕某;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吕某请求判决一审未判足的相关赔偿费用80580.98元。厂方则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太高。吕某住院期间,他的伙食费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均由厂方垫付。另外,厂方向吕某支付了生活费、交通费,合计4500元。为此,双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18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峰回路转: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今年2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让吕某能回安徽老家过年,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此案进行优先执行。2月12日,被执行人将准备用来发放工人工资的15万元履行了债务。此后,在案件执行中,由于厂方表示没有资金赔偿给吕某,故该法院查封了该厂的生产设备,计划将拍卖所得赔偿给吕某。厂方余老板知道后怄气说:“你们最好把它卖了,反正我的厂也是亏本经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了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决定对此案做执行和解工作。

法院的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厂有员工100多人,如果该厂倒闭了,100多人就得下岗。况且该厂设备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该厂又是合伙经营的。于是执行法官从既保护伤残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该厂的运作,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出发,不辞劳苦10多次做厂方余老板和吕某的思想工作。厂方余老板被法官说服后主动找吕某的父亲。

余老板对吕某的父亲说:“你也在我的厂做过,你应该知道我是讲诚信的人。说实话,我即使拿1000万元也买不回你儿子的那双手,毕竟你儿子只有20岁。但你一下子要我拿出那么多钱,我确实没办法。你给我们点时间,让我们分期支付还给你。我用我自己和我亲弟弟共有的一栋位于淡水街道办事处的7层楼房做担保。”看见余老板放下老板的尊严跟自己说话,吕某的父亲感动地说:“老板我敬重你,只要赔足65万元,剩余的钱我就不要了。”

于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厂方在2008年8月30日前分期支付65万元(含在2007年2月12日付的15万元)给吕某,其余债权吕某同意放弃追收,上述款项中的50万元在2007年9月底前付15万元,余款按每季度付8.25万元,最后一期付1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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