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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刘涛诉深圳金龙毛绒布织造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2:54:02 人浏览

刘涛诉深圳金龙毛绒布织造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经营期间具有不稳定性,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138万余元,值得赞赏。二、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对假肢更换费的支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福田区人民法院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假肢更换费26万余元,值得赞赏。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福田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实属不当。同时,原告需要安装假肢价格为7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价格为7万余元,并有相关假肢部门报价确认,对此价格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在判决时主观臆断却以每只价格为1.2万余元作出判决,实属不当。《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工死亡案件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刘涛同样无法履行抚养子女及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一义务应当转嫁于被告承担。造成该重大工伤事故系被告长期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加点造成,被告在该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对正处妙龄的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虽然《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这只能说明法规尚不够完善,法规不完善,不等于劳动者不享有这一权利。法院应当参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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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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