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能独霸 八旬老妪有权分享
导读:
抚恤金不能独霸 八旬老妪有权分享
儿媳因拒绝履行被海安法院拘留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4年7月,缪某在某建设公司施工时意外死亡,建设公司赔偿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18.88万元。吴某领取了该笔钱款。
2005年1月,80多岁的丁某向吴某提出要分割赔偿款,吴某以各种理由明确予以拒绝。2005年4月1日,丁某请律师代写诉状,将儿媳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抚恤金6万元人民币。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吴某、小缪。建设公司与吴某、小缪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涉及到原告丁某应得赔偿款,未经丁某授权和同意,该部分应为效力待定。现丁某已经追认,该部分应认定有效。建设公司给付的18.88万元是对丁某、吴某、小缪的共同赔偿。
因缪某的丧事操办费用为被告吴某支付,故丧葬补助金应为吴某分得。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被告吴某未满55周岁、其女儿小缪已超过18周岁,均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原告丁某已超过55周岁,符合供养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丁某享有。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05年11月,原告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法官先后两次登门耐心做被执行人吴某的工作,希望其能自觉履行,但吴某仍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法官调查了解到,缪某死亡后至今,被执行人吴某一家并未出现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亦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因而吴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安法院经过研究,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吴某15天。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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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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