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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9:10:29 人浏览

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王×,男,29岁,×社会福利电器厂临时工(残废人)被诉方:×社会福利电器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韩×,该厂厂长上列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王×提出自己为单位办事而被对方打伤,应按工伤处理,×社会福利电器厂不同意。王×遂于1991年8月2
(一)案由

申诉方:王×,男,29岁,×社会福利电器厂临时工(残废人)

被诉方:×社会福利电器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韩×,该厂厂长

上列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王×提出自己为单位办事而被对方打伤,应按工伤处理,×社会福利电器厂不同意。王×遂于1991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王×于1990年10月10日经人介绍到×福利电器厂当临时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1991年7月1日,该厂委派王×到×街土产日杂商店索要前一天购买石棉瓦的发票。因该商店李×不开发票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打。王×失去控制翻倒在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当地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土产日杂商店支付王×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赔偿王×受伤期间的工资2081元。王×住院期满后回厂要求厂方按工伤待遇,该厂拒绝了王×的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与双方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九章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鉴于王×为残疾人,生活较为困难,厂方同意一次付给王×1709元的救济费。

2.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作为一次性解决,王×今后的伤情变化如何及其一切经济损失,厂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仲裁费20元,由被诉方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1.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职工在为公办事时打架致伤,能否视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司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精神,王×提出按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其重要理由有3条,一是双方在工作时间打架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是对方仅是14岁的小孩,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不应与之发生争执和打架;三是根据当地争执打架的情况,王×以维护集体利益和同错误倾向作斗争为由,要求按工伤处理,不能成立。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抓住这几个关键问题,依照国家劳动保险政策,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从而妥善地解决了这一争议案件。

2.在企业与企业、职工与职工的相互交往中,应当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协商,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问题,那种稍不如意,就感情用事,动辄吵骂、打架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王×要对方开发票,如对方不开,则应及时向厂领导汇报,由厂领导出面解决,而不该争吵打架。王×打架,导致自己受伤,对此厂方不负有责任。该厂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既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又充分考虑到伤残职工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困难救济也是合情合理的。

3.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案时,发现×土产日杂商店擅自使用童工问题,违反了国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规定,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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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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