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途中驾车受伤 认定工伤单位赔偿
导读:
被告A智能安防公司是开封市一家颇有名气的技防公司,负责商铺安全保卫等工作。刘x系被告单位职工,2007年10月20日凌晨3点40分,刘x工作时接被告电话通知,让其到学院门附近出警,于是他驾驶摩托车沿汴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仪表厂十字口西口处,撞在路北侧花坛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94天,共花去医疗费共计41655.70元,其中刘x支付医疗费25655.70元,A公司支付医疗费16000元。
2008年1月21日,刘x向开封市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经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0元。后经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A公司职工刘x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10月24日经开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李平安的工伤符合标准捌级。双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将A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伤情已经评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被告不持异议,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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