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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 劳动者如何抗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1:02:57 人浏览

导读:

王小姐自2009年10月10日起就业于香港贸易公司。但是公司既与王小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工资5000元/月。为此,王小姐于去年12月11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面对仲裁裁决香港贸易公司不

王小姐自2009年10月10日起就业于香港贸易公司。但是公司既与王小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工资5000元/月。为此,王小姐于去年12月11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面对仲裁裁决香港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把责任全部归咎于王小姐。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王小姐入职后,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贸易公司多次要求其签订时,又遭其拒绝。另外,王小姐以个人已经缴纳了保险为由,要求贸易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贸易公司认为,无需支付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让人事经理刘小姐出庭作证。

本案中我们作为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公司一方的陈述提出抗辩:首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贸易公司未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人事经理虽然出庭作证,但是,由于该人事经理是单位具体执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领导,其本人同单位具有厉害关系,其论言不具有可信度,不能充分证明个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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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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