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理论研究 > 劳动立法 > 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7 16:44:13 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童工就是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是不能充当劳动力的,如果查出来用人单位要受处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谓童工就是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是不能充当劳动力的,如果查出来用人单位要受处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定罪处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童工是多少岁的人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三、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的范围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金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16到18周岁之间虽然还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可以合法就业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