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知识 > 其他 > 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怎样看待违约金效力问题

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怎样看待违约金效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7:11:20 人浏览

导读:

[真实案情]2002年5月30日,柳慧到日嘉翻译中心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从2002年5月30日一直持续到2005年5月30日,试用期2个月。2004年9月,为了提高翻译质量,翻译中心决定将中心所有30岁以下的年轻翻译人员送到国外进行培训。其中柳慧被安排

[真实案情]

2002年5月30日,柳慧到日嘉翻译中心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从2002年5月30日一直持续到2005年5月30日,试用期2个月。2004年9月,为了提高翻译质量,翻译中心决定将中心所有30岁以下的年轻翻译人员送到国外进行培训。其中柳慧被安排到美国进行口译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如下:中心派柳慧到美国培训2个月,培训费用由翻译中心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以及差旅费,培训期间工资照发;柳慧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翻译中心服务2年,原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培训期满后柳慧到岗之日起往后顺延;若柳慧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向翻译中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赔偿翻译中心2个月的工资,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翻译中心。柳慧参加完培训回中心工作一年后便向翻译中心递交了辞职申请,中心挽留不住,要求柳慧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费。柳慧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支付违约金。翻译中心随之申请了劳动仲裁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柳慧与日嘉翻译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柳慧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培训协议赔偿翻译中心2个月的工资,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翻译中心。但是,考虑到10万元的违约金数倍于翻译中心为柳慧支付的培训出资金额,显失公平。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55600元,裁决柳慧于裁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予以支付。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的支付,关键在于高额违约金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就业中,违约金条款是一个劳动者用人单位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其中有的是一般性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培训,但用人单位也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的培训。而对于专门的出资培训的情况,考虑到现在劳动者跳槽频繁,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会跟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订立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见,违约金作为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内容之一,是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同样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又在一个合适的数额内,那么违约方必须支付。本案中,双方约定柳慧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翻译中心服务2年,但柳慧参加完培训后仅工作一年便向翻译中心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柳慧和翻译中心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所以柳慧必须对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

但是,柳慧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协议如数支付违约金呢?对于有关违约金更具体的问题,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参照了《合同法》进行了审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服务协议规定柳慧必须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数倍于翻译中心为其支付的所有相关培训费用,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综合多种因素主动进行了调整。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但这种自由的权限并不是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具体问题作出更一步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太高,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