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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09:50: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些年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很普遍,最为普遍的是,如果员工提前离职,都支付违约金给单位,无论该等提前离职是否造成单位的损失,实际上,这是对员工的惩罚性的违约金。在中国的民法领域,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惩罚性赔偿被限

  核心内容:近些年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很普遍,最为普遍的是,如果员工提前离职,都支付违约金给单位,无论该等提前离职是否造成单位的损失,实际上,这是对员工的惩罚性的违约金。

  在中国的民法领域,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惩罚性赔偿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退一赔一,从法理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这一有国家公权属性的法律,对于员工承担惩罚性赔偿或惩罚性违约金的范围,更加应当限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二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适用违约金条款,也有限制条件,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除这二种情况,不得约定其他情况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延伸阅读:

  赔偿性违约金注意事项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民法典》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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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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