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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一职工旷工半年遭除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5:09:07 人浏览

导读:

大冶铁矿一职工因旷工6个月,单位多次通知她上班,她竟置之不理,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后,她将单位告上法院。记者昨从市中院获悉,单位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是合适的。1992年,丁某到武钢集团大冶铁矿工作,后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7月底,丁某在

大冶铁矿一职工因旷工6个月,单位多次通知她上班,她竟置之不理,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后,她将单位告上法院。记者昨从市中院获悉,单位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是合适的。
  1992年,丁某到武钢集团大冶铁矿工作,后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7年7月底,丁某在广州一家医院检查患有盆腔炎,遂于当年8月1日向大冶铁矿邮寄了该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和病假条,请病假三个月,大冶铁矿批准了假期。同年11月,丁某又邮寄同类材料续假,未获批假。后来,单位两次向其亲属送达书面通知,要求丁某回单位接受检查治疗,并按规定办理正规病假手续,若逾期不归将报请上级部门予以除名。后来,丁某回到大冶铁矿,请病假但未获批准,后返回广东,一直未到单位上班。
  2008年3月10日,大冶铁矿要求丁某当月14日前回单位接受处理,但丁某逾期未归。同年4月20日,大冶铁矿报请武钢集团公司批准后,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丁某向市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一审认为,丁某长期旷工违反了大冶铁矿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大冶铁矿认定丁某的行为属严重违纪,并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适的。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去年12月向市中院上诉。近日,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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