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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6:47:01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特点丁榕芳劳动关系是社会问题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外资独资企业、国内私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劳
我国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丁榕芳

劳动关系是社会问题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外资独资企业、国内私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与所有制性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呈现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一是劳动关系类型的单一性。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性质主要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也大多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二是劳动关系内容的国家计划性。劳动关系各个方面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用人单位没有招工权,劳动者没有择业权,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三是劳动关系运行的行政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终身不变直至退休,人员难以流动,身份难以改变。四是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一体性。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关系。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即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烙印”,又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诸多因素,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一特点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纪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不少盲点和漏洞

《劳动法》实施后,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体系,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制轨道,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调整劳动关系各个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一批骨干法律尚未出台,存在着法律“空白”;二是部分法规、规章特别是大量部颁规范性文件或文件解释,法律层次低;三是劳动关系还很不规范,如改制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如何转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等;四是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形成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局面。如党的十六大提出灵活就业、农民工等问题,使《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难以贯彻到底,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大打“折扣”。

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标志,建立劳动关系机制已形成,并取得很大进展,但巩固、推广和完善需艰苦努力

以劳动合同为法律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行为,成为各类用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形式。一些地方针对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山东等省市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地方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尽管这项制度的实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还较多。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尤其突出。福建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997年至2002年通过劳动监察补签劳动合同276.87万人,即有雇主逃避责任问题,也有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二是存在着大量无效劳动合同,根本没有体现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老板说了算,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是“生死合同”,职工被迫同意写上“发生工伤,企业概不负责”等违法条款。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只强调权利一面,极力逃避义务一面;对劳动者过分强调义务一面,权利方面的条款过于原则、空泛。三是不履行劳动合同,甚至连一些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也不履行。四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比较薄弱,存在“重签订、轻管理”的倾向,如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等,“有劳动没有合同,有合同没有劳动”的现象同时存在,隐藏着大量劳动争议隐患。五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开始凸现,在深化改革中,部分企业钻法规的空子,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仅半年、一年,短期化现象明显,续签难,有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六是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断上升。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明显收效,但存在地位不平等,协商不充分等问题

2001年11月,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举行,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的进展,使集体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有15个省市制定了地方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为了解决小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劳动关系难协调的矛盾,一些地方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试点,据福建省总工会统计,到2002年底,全省已签集体合同68021份,涉及职工263万人。

但是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少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空泛,有的基本上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没有针对性和企业特色,流于形式;一些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素质偏低,甚至成了雇主的代理人,难以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人数少的非公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还是“空白”。

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功能和成效有待进一步发挥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通用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做法。所谓三方性原则就是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取得共识,达成协议,共同协调劳动关系。2001年8月,劳动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召开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后,至2002年末,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北京、福建等十几个省市已经或正在逐步将三方机制向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延伸,并从本地区劳动关系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方机制。如福建省人大新公布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确定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经济社会尤其是改革中反映出来的劳动关系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协商,取得共识,推动工作。

在社会转型期如何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三方代表性问题,特别是雇主方代表问题。现行的企业主管部门实际上也是政府行政机构,企业家协会基本上代表国有企业,代表性很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福建省由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牵头建立了企业“十方制度”,吸收省工商总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管理协会等九个企业团体,组建了“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扩大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企业方代表性。此外三方机制中组织网络、制度建设、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层次性、多样性和规范化问题也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明确,以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五、工会组织日益扩大,并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度,但维权外部环境和体制性问题有待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进一步发展,队伍日益扩大,特别是在非公有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不断加大,以及职代会制度和企业、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得到健全和完善。

但各级工会在维权中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及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困难重重。对这类企业的工会建设和地位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均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也有实施细则,但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落实。二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削弱,主要表现在工会主席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企业领导层(一般享受副厂级待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他们同样担心为工人说话办事,自己的饭碗会被敲掉。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流失。由于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无法形成或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六、政府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但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机制和力量覆盖面不够广泛和有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劳动力供求市场化、劳动管理法制化的趋势不断加强。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完善,形成体系,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基础。据福建省劳动保障厅统计,1997年至2002年6月间,全省劳动监察共监督、检查企业18.67万户、涉及职工1448万人(次)、补签劳动合同276.87万人,追回抵押金1350.29万元、追回拖欠工资29458.72万元,取缔非法用工中介1689家等,有效地维护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特别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纠正,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政府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以福建省为例,近6年来,全省受理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55984件,而目前全省专兼职劳动监察员仅404人,全省各类企业23.4万户,职工640多万人,平均每名劳动监察员需承担近600户企业、1.6万名职工,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任务与劳动监察力量极不相适。再加上地方行政领导以所谓“创造投资环境”等为由,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一味迁应资方,实际上是以牺牲工人权益来发展外向型经济,严重妨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二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和力量很不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现象。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复杂,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后,企业方恶意拖延时间,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体制上的困难;仲裁程序规定诉讼化倾向严重,影响争议的和谐解决;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争议难以在企业内部得到调解。福建省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从80年代的8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30%以下。同样,仲裁机构立案后,调解处理的难度增加,裁决比重增大。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案件多与人手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例如,福建全省2002年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654件,比上年度增长56%,是全国增长较多的少数几个省区之一。而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编制仍是1986年9月下达的125名,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增加,工作不堪重负。

综上所述,我国转型期劳动问题十分突出。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分析当前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问题的现状、特点和原因,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关系问题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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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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