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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至2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4:30:20 人浏览

导读: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人?年提高至20万元/人?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参保人家属看病也可使用;新生儿出生后到参保前医药费用可补报……7月1日起,东莞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五大政策提高参保人的医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人?年提高至20万元/人?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参保人家属看病也可使用;新生儿出生后到参保前医药费用可补报……7月1日起,东莞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五大政策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政策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万元

  之前,按照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人?年。

  根据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7月1日起,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人?年,此举使得参保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社保部门经过测算,提高限额后,社保基金每年需支付8000万到1.4亿元。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梁冰表示,提高支付限额对社保基金运行不会产生影响。尽管提高后最高限额在全国来说不算最高,但是东莞的医疗综合报销比例高达70%,达到了全国领先水平,远高于周边城市,保障了参保人实实在在的利益。

  ●政策2:11类特定门诊病社区就诊不设限额

  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一类特定门诊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患一类特定门诊疾病需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病种限额4000元至6000元/每年。

  社保部门表示,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功能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在慢性病跟踪管理方面的优势逐渐突现,为了进一步方便特定门诊患者在社区就医,更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参保人慢性病健康管理和服务的优势,从7月1日起,进一步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1类一类特定门诊疾病下放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患这11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参保人不再需要办理任何申报手续,并且不再设限额,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

  东莞市社保局副局长张亚林称,此项政策调整后,放宽了群众合理在社区看病就医,小病在社区解决,根据病情医治需要,报销额度可上浮更高。

  ●政策3:参保人家属可共享医保个人账户

  此前,东莞市医保个人账户仅适用参保人本人支付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使用范围较窄,导致部分参保人个人账户结余额度较大。

  市社保局表示,近年来国家和省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要求各地探索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率的办法。因此,从7月1日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张亚林举例表示,如果参保人住院花了1万元,报销了7000元,那么剩下的费用可使用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支付。新政实施之后,只要个人账户余额充足,参保人看病或许不用额外掏钱。

  张亚林介绍,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参保人本人,而是扩大到参保人家属。这一措施也大大提高了医疗个人账户的使用率,也有利于减少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现象。

  ●政策4:新生儿出生后到参保前医药费用可补报

  按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参保缴费满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许多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都难以完成入户手续,在没有入户的情况下,参加医疗保险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出生6个月内的新生儿很难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解决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从7月1日起免除新生儿参保储备期,并允许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7个月内完成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对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特定门诊医药费用给予补报销。

  ●政策5:退休职工可补缴或按月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设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性30年、女性25年的,就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比在职时增加5%,最高支付比例达100%,且本人和单位均不必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缴足或继续按月延缴。

  张亚林说,此项政策调整改变了过去东莞医保无缴费年限的历史,单位职工没达到上述缴费年限,只可享受在职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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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从7月1日起,东莞市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1年版)》中“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具有康复服务资质的康复机构确诊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暂定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东莞市(虎门)工伤康复中心、东莞市(桥头)工伤康复中心3家康复机构为东莞市社会保险指定康复机构。

  根据政策,参保人住院接受康复服务,相关的康复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接受康复服务的,按照二类特定门诊管理并支付费用,费用限额标准不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最长支付时限所需费用。2011年7月前参保人相关费用不予补报。

  通知规定,已纳入社会救济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纳入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市收费标准执行。

  据了解,9项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分别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以及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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