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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9:34:40 人浏览

导读: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在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凡不能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仍按《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川革发[1979]22号)进行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在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凡不能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仍按《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川革发[1979]22号)进行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劳险[1995]6号)

执行日期:1995年3月15日

参见:《关于省级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56号)

执行日期:19年12月16日

职工病、伤残程度劳动鉴定机构与程序

1.全省养老保险直统企业和原行业企业、单位,需进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鉴定,以及驻成都地区的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劳动鉴定,由省级归口单位或企业、单位统一申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1)职工病、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需劳动鉴定的,单位应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附半年以上病情证明和领取病假工资资料),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职工病、伤劳动鉴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鉴定申报单位和定点医院。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带上职工病、伤情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检查。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劳动鉴定评审小组人员,根据定点医院提供的检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做出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劳动鉴定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职工单位。

省劳动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时间分别在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省养老保险直统企业和行业企业、单位职工病、伤直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企业和职工不服鉴定结论的,可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一次。

2.驻成都地区以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省养老保险直统企业和原行业企业、单位,职工病、伤残程度经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后,申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鉴定结果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省养老保险直统企业和原行业企业、单位,职工伤残性质认定、劳动鉴定按当地规定办理。

参见:《关于省级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56号)

执行日期:19年12月16日

对企业长休、伤残职工的管理

1、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含小组),要落实,健全劳动鉴定工作制度,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做好批准职工病伤休假、生育休假、试工或复工等工作。要定期复查长休、伤残职工状况,客观、公正地做出继续治疗、医疗终结的结论,为正确合理支付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2、长期病休职工,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建议,需继续治疗、休养的,凭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由企业有关部门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长休、伤残职工休假期满,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应试工、复工的,由企业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本人按时试工、复工。对于不按时试工、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应停发病假工资和伤残待遇。

3、长休、伤残职工在休病、伤假期间从事获取收入职业的,一经发现应从下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或伤残待遇,不予报销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应试工、复工的,由企业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回企业试工、复工,凡不按时试工、复工的,作为旷工处理。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长休、伤残职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川劳险[1990]11号)

执行日期:199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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