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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为何实行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4:17:54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实行县级统筹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必须达到一定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保险的管理必须统筹调剂的层次。如果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实行县级统筹

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必须达到一定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保险的管理必须统筹调剂的层次。如果覆盖范围达到要求,而参加人群还是分块运作,仍然实现不了社会保险共济、防范基金风险的作用。但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又取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并不是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越没有风险,管理能力跟不上,同样达不到调剂的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地级统筹,是在总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既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现实管理水平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切合我国当前实际的。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如果统筹层次过高,直接搞省级统筹,地区间的差异过大,目前的管理水平也难以适应,条件显然不成熟。但如果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仅在县(市)以下统筹,保险基金共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也较弱,难以满足劳动力流动的要求。而确定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对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在管理水平上是能够做到的,是比较适应各地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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