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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21:36:18 人浏览

导读:

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考虑到黔江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现将其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

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考虑到黔江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现将其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31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8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26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30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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