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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8:27:41 人浏览

导读:

1、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凭单位成建制转移证明和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从转移后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

1、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凭单位成建制转移证明和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从转移后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划转。

2、转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及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需转迁的事项分别按省厅统一设计的《河南省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单》和《河南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单》执行。转移单由省厅统一设计式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印制、管理和使用。

3、转出单位或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须结清转出当月及以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凭《转移单》自转出之日起60日内到转入地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转出的次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2]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8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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