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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6:16:23 人浏览

导读:

在失业保险基金发生不敷使用情况下,对基金的类似于一种"制度外"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基金支付困难,体现了政府责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

失业保险基金发生不敷使用情况下,对基金的类似于一种"制度外"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基金支付困难,体现了政府责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稳健运行的原则,基金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积累,年度预算也留有余地,只要整体经济不发生大的问题,就不致于发生长期的、全国性的基金支付危机。但是,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的制度环境并不宽松,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改革有待深化,就业压力长期存在,特别是失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在一定时期或者局部地区仍有可能发生基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为应付可能发生的支付困难,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了三?quot;后备防线",这就是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给予补贴和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一般说来,对于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因失业保险基金分布不平衡造成的个别统筹地区的基金不足,应当动用失业保险调剂金弥补;对于基金长期性、大幅度和不可逆转的收支变化所导致的基金短缺,则应当采取提高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加以解决。

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有两种情况:经常性补贴和临时性补贴。经常性补贴,是为了缓解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增加的基金支付压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补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量的富余人员下岗后,主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国家和社会三方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这种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形式将逐步实现与失业保险并轨,以后企业新的减员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人员将直接进入失业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将骤然提高,形势严峻。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对失业保险给以支持。经常性补贴要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临时性补贴,是对于因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导致的基金不敷使用,由财政追加的补贴。临时补贴的时间、数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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