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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职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3:29: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以下由

  核心内容: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介绍相关例子。

  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纳社保费,于是他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不料,当他要求原单位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

  2010年7月,小李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2012年10月,小李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小李前两年的社保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所在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进行现金补偿。

  工会调解员告诉小李,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为他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给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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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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