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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产应优先保障职工利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8:24:26 人浏览

导读:

江苏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下半年因经济效益一路下滑,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解除137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并计划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拍卖转让。职工在得知情况后,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和补发所欠加班费及劳保福利,但遭

  江苏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下半年因经济效益一路下滑,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解除137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并计划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拍卖转让。职工在得知情况后,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和补发所欠加班费及劳保福利,但遭到企业拒绝。2009年1月,这批职工找到徐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援助律师杨忠豫与三鑫公司进行多轮谈判无果后,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此案件由工会、劳动、企业联合会三方机构组庭审理。经审理,仲裁委裁决三鑫公司赔偿职工总计420万元。三鑫公司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3次开庭审理,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参与下,三鑫公司与职工达成调解意见,共赔偿职工384万余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援助律师多次与企业协调,提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和所欠其他费用”,但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援助人员最终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为职工争取到的赔偿,比之前协商的补偿方案多120万元。(苏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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