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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20:52:37 人浏览

导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2]10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2002年3月7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试点工作稳妥进行。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调整为:不到4%的按4%缴纳。高于4%的暂维持不变,并以此建立养老保障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帐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中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发给养老金,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稽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严格执行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支出无关的任何费用,决不允许发生基金流失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 努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按照《通知》关于“建立独立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逐步过渡到全地区统一。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分部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三、 继续做好参保单位的巩固工作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简单退保问题。其依法招聘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因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允许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可按本人离开单位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同比例、同幅度调整缴费基数,缴费率按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继续参保缴费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暂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原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储存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凡进行改革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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