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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20:50:49 人浏览

导读: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成都军区联勤部川劳社办[2000]54号当前,随着我省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的改革深入进行,一些职工经安置或自愿辞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上,各地和原行业统筹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成都军区联勤部 川劳社办[2000]54号

  当前,随着我省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的改革深入进行,一些职工经安置或自愿辞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上,各地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为做好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现就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单位,下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用人单位招用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自谋职业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在当地按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按照“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的原则执行,即只转关系不转个人帐户基金。

  三、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转入地企业职工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所涉及的转移前原缴费工资指数,按规定从1990年起计算,其中未有缴费工资记载的,1990年至参加统筹前的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原则上按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加统筹后的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按实际缴费工资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历年缴费工资待审核准确记载后确定),转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后按实际缴费记录其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转入地企业职工执行的现行规定办理。

  四、 一直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涉及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的,也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 各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应按原劳动部统一规定,负责出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基础数据资料应全面准确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上述规定切实做好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热情服务、规范办理,不得不予接收。今后,凡有违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厅将责任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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