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江苏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苏劳险[1996]20号
各市、县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驻苏军队企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江苏省政府令第69号和劳动部、总后勤部劳部发[1995]414号文件精神,现就驻苏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苏军队企业要积极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尚未参加的应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此项工作必须在1996年底前完成。
二、1996年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自1992年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有关个人帐户记载和1995年前储存额的推算,按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经省劳动厅和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确认的军队企业,按低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地国有企业缴费比例的3个百分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非军队控股企业和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不执行本文第三条规定。
驻苏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暂由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牵头,各单位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省劳动厅、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直接联系。联系电话: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025-3220307,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025-3616590,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025-33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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